招标编号:CWEME-SHZJ-202105WZ-01
1.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浙江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脱硫用石灰石采购项目。
1.2标的名称:脱硫用石灰石采购项目。
1.2.1招标编号:CWEME-SHZJ-202105WZ-01
1.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4项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位于象山港中部南岸的乌沙山西侧,距离西周镇约5km,距离象山县县城15km,距离宁波市约53km。
1.5项目规模:4×600MW国产超临界压力燃煤发电机组。
1.6计划时间:2021年06月01日至2022年5月31日。
1.7工程简介:本次采购的石灰石用于#1—4机组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投标人供应石灰石,并负责现场送货工作。石灰石一年计划用量约为10万吨,具体供货及结算按照全年实际用量为准,运输方式为船舶运输到招标方综合码头***
2.招标范围: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交货时间 | 交货方式 | 交货地点 | 备注 |
2021年发电部脱硫用石灰石采购 | 详见招标文件 | 吨 | 约10万吨,按我公司实际过磅数量为准。 | 根据招标方每月安排到货 | 船运 | 招标方综合码头 |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
3.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提供近3年的财务报表。
3.3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投标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
3.4投标人所提供的石灰石品质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以招标方或具备相关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化验为准)。
3.5若投标人为制造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石灰石采矿许可证(年开采量30万吨以上)。若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应提供与年开采量在30万吨以上石灰石矿签有一年以上有效期内供货合同和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与石灰石矿山的发票交易证明。
3.6投标单位必须有近五年内大型企业用石灰石累计供货量在5万吨及以上供货业绩,并提供合同证明文件或发票交易证明。
3.7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同时投标;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3.9投标人不得有以下情况,否则其投标作无效处理:a)被列入集团公司禁止合作名单范围内的(包括被列入黑名单、停止采购和停止授标名单的);
b)对于施工和服务采购,近三年内被列入国家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安全生产失信
联合惩戒“黑名单”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
c)采购的同类施工、设备物资以及服务等,在近三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责任事故等级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d)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未被撤销的;e)
在信用中国官网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或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f)供应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被列入黑名单的,或者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或者在企业诚信中有不良记录的,或者在个人诚信有不良记录的;g)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h)财务账户以及主要资产被冻结、查封的无国家或行业协会强制要求的生产、施工、制造以及服务等有效特殊许可的(信息核实网站见附件,仅供参考,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列举的网站及资质);
j)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且担保金额超过净资产总额的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且不能提供已经履行完毕相应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
4.***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21年05月11日至2021年05月21日17:00。
联系人:李蓉
手机:13718064756 (微信同号)
电话:010-5718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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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718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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